與建筑業密切相關的兩部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施行后,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新管理規定分為六章40條,就企業資質的分類分級、申請審批、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
管理規定明確將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并明確規定:“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除海洋工程勘察外的各專業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如果企業在申報資質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行賄等情況,將被剝奪資質,并最高可被禁止申請資質3年。若企業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最高可處以罰款3萬元,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則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可視情節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是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二是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是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四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五是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